網絡謠言的傳播速度和影響力
也在不斷增強
網絡謠言往往伴隨著惡意、虛假、夸大的內容
給個人、組織甚至整個社會
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
近日,嘉峪關市公安局網安支隊
在網絡巡查時發現:
一網民發布
其朋友楊某某醉駕后花5萬多元
找交警隊領導減輕處罰的不實貼文
經查
網民王某某因聯系不到欠其2萬余元的楊某某,
遂編造不實信息發布在網絡平臺,
想借助互聯網強大的傳播能力
讓楊某某看到該則信息從而聯系他,
殊不知其行為已經構成違法

經審訊
違法行為人王某某
對其發布虛假信息的
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
嘉峪關公安
依法對王某某予以行政處罰
造謠、傳謠需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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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謠言如此囂張,我們就拿它沒辦法了嗎?并不是。社會規則讓生產生活有條不紊地進行和發展,而網絡是現實社會的延伸,理所應當受到規則的約束,違反網絡秩序規則也將受到相應的懲罰。
01
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02
刑事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以及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以及兩高《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利用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定罪處罰。
面對“網絡謠言”,我們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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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止于智者
不盲從聽信網絡的只言片語,在尚未全面了解信息前,引人注目的內容不要隨意編輯、轉發,保持理性不盲目跟風,要有求真務實的品質,通過官方等正規渠道了解信息,堅決不做造謠者和傳謠者。
增強自我保護
知識儲備越充足,辯證思維就越強,謊言在知識面前自然不攻自破。多讀書、讀好書,掌握一定的社會知識,增強自我保護意識。
自覺學法守法
無規矩不成方圓,我們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但也要承擔起維護真相的義務。對法律心存敬畏,學習法律知識,培育守法好習慣,保護自己也是保護我們的家人。
參與網絡建設
你傳播的任何一個謠言都有可能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因此要謹言慎行,拒絕成為“鍵盤俠”,堅決維護良好的網絡秩序。每一個網民都有義務抵制虛假信息,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虛假信息,不冷眼旁觀。
網安民警提醒您
網絡不是“法律盲區”,網絡空間絕非“法外之地”,人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切勿沖動魯莽,謹言慎行,文明上網,不造謠、不傳謠,堅守網上言論自由底線,共建美好精神家園,共創清朗網絡空間。
來源:甘肅網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