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明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經營者銷售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藥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糧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二)生產成本或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以 2021年10月16日(含當日,下同)前最后一次商品銷售價格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為原價,在10月16日后超出原價銷售或者提供服務的。(三)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相關商品購銷差率超過10月16日之日前購銷差率的。(四)10月16日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0月16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以及銷售商品無參照原價,其購銷差率超過30%的。商品銷售單價低于1元的,不認定為哄抬價格。
《意見》強調,各地要依法依規、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具有主觀故意、實施哄抬價格的行為,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要主動加強與公安、司法等部門的溝通協商,形成協同合力。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僅供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藥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糧油肉蛋菜奶等生活必需品及其他重要商品價格違法行為參考適用。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萬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