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緊急通知
稿件來源:中國甘肅網 發布時間:2020-01-26 22:56:30
關于嚴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醫療廢物醫院污水規范化處置和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各市(州)、蘭州新區、甘肅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委屬委管各醫療衛生單位:
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規范化處置是疫情防控關鍵環節,對防止因病原污染的醫療廢物和醫院污水印發繼發感染至關重要。近日,省衛生健康委通過對省級和各市縣醫療、疾控機構督導檢查發現,部分醫療衛生和疾控機構存在醫療廢物收集、院內運輸、暫存不規范,醫院污水處理不規范等突出問題。為切實落實國家和省上關于武漢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嚴防因醫療廢物和醫院污水處置不當造成疫情擴散,現就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病原微生物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和醫院污水規范化處置工作緊急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間,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嚴格落實《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醫療機構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防與控制技術指南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醫療廢物和醫院污水管理處置工作。
二、各級醫療衛生機構要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嚴格落實《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相關規定,結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切實做好醫療廢物及時分類收集。
根據醫療廢物的類別,將醫療廢物分置于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的包裝物或者容器內。醫療廢物中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首先在產生地點進行壓力蒸汽滅菌或者化學消毒處理,然后按感染性廢物收集處理。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隔離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納入醫療廢物管理,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并及時密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場所應為專場存放、專人管理,不能與一般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裝。
根據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的公告》(環發〔2003〕6號)重大傳染病疫情期間醫療廢物處置特殊要求,結合當前疫情聯防聯控形勢,對于汽車站、火車站、機場等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隔離點和留觀室等特殊區域,參照醫療衛生機構相關標準和要求,對產生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及一次性醫療器械等按照醫療廢物進行分類收集運送、暫時貯存及機構內處置,由專人收集、雙層包裝,包裝袋應特別注明是高度感染性廢物,交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集中無害化處置。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生態環境部門要嚴厲打擊非法從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為。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切實強化對醫療廢物管理和規范化處置的監督職責,依法依規督促指導各醫療衛生機構和疫情防控相關單位落實相關要求。通過12320公益熱線接受投訴舉報,采取專項監督檢查、明查暗訪等方式,加大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對違反醫療廢物管理和處置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嚴肅處理,并通報同級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
四、疫情防控期間,對因管理不到位、設施不完善、措施不落實等原因,導致醫療廢物和醫療污水違規處置,造成疫情傳播的,對醫療衛生機構及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城市排水管網的;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按照《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按照最高上限進行處罰。造成疫情傳播等事故的,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衛生機構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對使用后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醫療衛生機構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依照《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規定,按照最高上限進行處罰。造成疫情傳播等事故的,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發現醫療衛生機構的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時未及時采取減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職守、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規定,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