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下稱刑(九))。刑(九)亮點紛呈,其中對于網絡秩序的規制,著實令一些網民顫抖了一把——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等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可能會被判刑! 刑(九)被表決通過的第二天,公安部發布消息稱,各地公安機關在日前開展的網絡謠言專項打擊整治行動中,依法查處編造傳播謠言的違法犯罪人員197人,責成相關網站關停網絡賬號165個。
打擊網絡謠言違法犯罪,我國執法司法部門從未停息腳步,為什么網絡謠言仍呈愈演愈烈之勢?還應當從哪些方面入手,精準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刑(九)作為規制網絡秩序的“硬杠杠”,如何確保落到實處?本報記者就這些問題采訪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專家。
網絡謠言為何愈演愈烈?
專家聲音:自媒體時代,虛假信息惡劣影響易被無限放大
“某中央領導親屬在香港惡意做空股市;天津港爆炸死亡1300多人……”針對近期少數網民圍繞股市波動、天津港爆炸事故等一些重大突發事件和國家重要活動,大肆編造傳播謠言的情況,公安部部署各地公安機關開展專項打擊整治行動。
從2008年的“蛆橘事件”讓全國柑橘滯銷,到2010年的地震謠言令山西數百萬人街頭“避難”,到2011年全國“搶鹽風波”,再到目前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和國家重要活動造謠、傳謠,可以說,網絡謠言已成為新時期的社會公害,不僅嚴重侵害公民切身利益,而且嚴重擾亂網絡秩序,危害社會和諧穩定。
北京大學心理學系教授沈政認為,當前很多網絡謠言傳播者,因為對社會生活中某些現象不滿,感覺自身被邊緣化了,便想通過制造和傳播謠言引起社會重視,發泄不滿情緒。
泄憤心理、從眾心理、好奇心理等多種復雜的心理狀態存在于普通大眾身上。“這些不同的心理狀態被制造謠言者利用,進而推動了網絡謠言的生成與傳播。”沈政說。
“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不會從根本上杜絕,網絡謠言更是因其傳播的特殊性而屢禁不止。”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德良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互聯網具有很強的開放性、聚合性、虛擬性等特點,由于使用方便,傳播較為自由,很容易成為包括謠言在內的各種虛假信息的傳播載體。目前,我國已經進入自媒體時代,人人都是傳聲筒,一些虛假信息經過轉發和評論,其惡劣影響會被無限放大。
打擊網絡謠言有何法律依據?
專家聲音:應該明確定義網絡謠言罪,制定統一標準
網絡無邊,法律有界,任何事情都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在網絡發布信息也不例外。毋庸置疑,在網絡謠言日益猖獗的當下,加大立法與懲處力度才是遏制網絡謠言的重要對策。
在劉德良看來,謠言是一種虛假信息,但不是所有虛假信息都是謠言。目前我國在法律上對“謠言”一詞并沒有清晰的定義,這不利于互聯網管理,也不利于網民把握網上發言的尺度。
“建議在刑法中明確定義網絡謠言罪。”劉德良認為,謠言應當是在傳播過程中對社會公眾的心理造成恐慌,或者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混亂,且行為人主觀故意散布的虛假信息。意見性言論、單純的情緒表達,不應納入刑法規制的范疇,否則就會擴大打擊面。
記者發現,雖然網絡謠言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但也有規范依據。
200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明確指出:利用互聯網實施誹謗、敲詐勒索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105條第2款明確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291條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造謠”“編造信息”均是謠言的另一種表述方式。
此外,201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出臺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對包括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多種通過網絡手段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明確界定。
“《解釋》的出臺順應了新時期廣大人民群眾對依法懲治信息網絡犯罪、規范信息網絡秩序的普遍期待和迫切要求。但在司法實踐中,打擊網絡謠言違法犯罪還存在一定的司法困惑。”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徐華玲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這樣說。
徐華玲說,在司法實踐中,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犯罪的適用各有側重,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需要信息的內容屬于恐怖信息;誹謗罪針對的是特定的自然人捏造虛假事實;尋釁滋事雖然是針對不特定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公共事件編造的虛假信息,但其要求“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這一構成要素的證明在實踐中存在一定困難,而且“混亂”的程度也沒有統一標準,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尋釁滋事罪的適用。
如何讓刑(九)擲地有聲?
委員建議:確保精準打擊,刑(九)相關規定還需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
在完善打擊網絡謠言違法犯罪方面,我國立法腳步一直未停歇。日前出臺的刑(九)明確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全國政協委員、國浩律師(成都)事務所律師施杰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將編造、傳播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的情形入刑,十分必要,突出了立法者對于此類犯罪行為的重視和打擊的決心,加大了對網絡謠言的打擊力度。
施杰進一步分析道,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是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事件,因為涉及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人民群眾對相關消息是非常敏感的,一旦獲得虛假信息,可能會采取一些過激措施,例如不明方向的出逃、哄搶物資,極易造成踩踏擠壓等群體性傷害事件。此外,一些民眾可能會誤信謠言而進行轉發、傳播,無意中成為謠言的“幫兇”。
全國十佳公訴人、江蘇省蘇州市檢察院公訴二處副處長王勇認為,根據信息網絡社會的發展程度,刑(九)的新增條款具有現實緊迫性和必要性。同時,王勇指出,在司法實踐中,落實刑(九)還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無論是編造者還是傳播者,一般應具有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動機和目的,否則一般不構成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可以按其他罪名依法處罰。二是,要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明知”。“明知”包括“知道”和“應知”兩種情形,“知道”意味信息的散布者對于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的事實是確切知道的,“應知”即根據證據推定行為人知道。推定“應知”必須依據各方面的證據材料,綜合行為人的身份、職業、生活經歷、知識結構、網絡發言習慣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新媒體時代中,通過微博、微信轉發網絡信息的情況非常普遍,其中可能就有不實信息或者誹謗信息。在認定“明知”時應當特別慎重,必須嚴格把握,不能過高要求普通群眾對所轉發信息真實性的審查義務。
徐華玲認為,對于如何理解和適用刑(九)這一法條,需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例如主觀明知險情、疫情、警情、災情是虛假的判斷標準是什么,公眾對這類信息應承擔何種程度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又如刑(九)對傳播虛假險情、疫情、警情、災情的行為在刑罰上還作了升格規定,即“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嚴重后果”具體是指哪些情形,需要進一步明確。
“目前可以針對網絡虛假信息進行專門立法,對網絡虛假信息如何定義、鑒別進行規定,對制造、惡意傳播虛假信息應承擔的責任進行規定,讓打擊網絡謠言有法可依。”施杰建議。
怎樣才能終結網絡謠言?
代表建議:治理網絡謠言需多措并舉,綜合治理
“依法治網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多位專家表示,在網絡信息高速發展的當下,不能僅依靠刑法作為單一治理模式予以規制,更應通過政府引導、網民自律等綜合手段共同治理。
流言止于智者,更止于信息公開透明。全國人大代表、娃哈哈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宗慶后在今年全國兩會上建議,針對網絡謠言,執法司法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同時,當網絡謠言出現后,擁有權威話語權的職能部門要迅速出來澄清,既保障公眾對真相的知情權,又減少網絡謠言給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
劉德良認為,以權威信息的及時公開發布來對抗虛假信息和社會恐慌,是依法治國的必然選擇。他特別舉例說,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相關部門已經召開了十余場新聞發布會,這是回應社會關切,通過發布權威信息來粉碎謠言的重要一環。而在后期,檢察機關也發布了查辦相關職務犯罪的信息,及時回應了百姓關切。
“政府也應拿起新媒體的工具,在微博、微信、貼吧、論壇等陣地,發布及時準確的信息,建立動態信息發布機制,讓人民群眾能及時得到可信的信息,這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一個途徑。”施杰告訴記者,他曾向全國兩會提交過《建立健全輿情管理機制的建議》,提到了加強網絡輿情監測、加強應對機制建設,建議政府建立專門機構,及時化解群眾信任危機、消除不良影響。
劉德良和施杰還呼吁,廣大網民應有防范網絡謠言的意識,對網絡信息進行基本甄別,對于不符合常理、未經過查證的網絡信息,要保持冷靜理性,避免隨意轉發、傳播,以免成為網絡謠言的“幫兇”。
記者了解到,在辟謠方面,北京、河北、浙江等地紛紛成立了辟謠平臺,在抵制謠言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浙江媒體網站聯合辟謠平臺為例,運行一年來,該平臺的辟謠內容已超過2000條。今年4月,浙江在線、新浪浙江等在微博上發起微話題“#浙江辟謠#”。數據顯示,3個多月的時間內,微話題閱讀量已經超過332萬人次,接到網友報料線索超過1000條。
“辟謠平臺的建立,對治理謠言將起到積極作用,民眾看到網絡謠言后,可以通過辟謠平臺查證,及時得到真實的信息,也能促進網民不傳謠、不信謠,這樣的平臺值得推廣。”施杰說。
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還呼吁,所有互聯網企業要主動履行責任,切實加強管理,不給網絡謠言提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間,共同維護健康和諧的網絡秩序。(徐日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