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院民二庭法官林芳介紹,網貸案件增多主要有3方面原因:
一是機構缺乏風險防控。網貸平臺手續簡便、形式靈活多樣,從而導致主體情況相當復雜,但是多數網貸平臺未對接央行的征信系統,也沒有建立相應的風險防控體系,借款人的信用及還款能力無法確定,對契約關系的維護、對債券人的保護往往不像銀行那樣完善,違約失信成本過低,惡意欠債現象時有發生。
二是行業經營混亂。網貸平臺缺乏準入門檻和行業監管,“資金池”缺乏有效托管,加上社會整體誠信意識缺位,有些平臺曇花一現,倒閉后投資人無處主張。同時,出于競爭需要,有的網貸平臺呈現出混業經營的態勢,且發展迅猛,表現形式層出不窮,一旦資金鏈斷裂,投資者很容易血本無歸。
三是法律和監管存在空白地帶。目前網貸平臺游走于金融服務和信息提供商之間,但相關監管及立法相對滯后,尚無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解釋、說明、管理和限制,在這種情況下網貸平臺投資風險高,維權難度大。
林芳表示,目前網貸平臺的法律制度尚屬空白,給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帶來困難。法官為此建議,立法機構應盡快對互聯網金融立法,并做好相應的修法工作。比如,在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票據法、擔保法等方面,進行完善和補充。同時,行政監管部門可對網貸平臺進行分類登記、分類管理,實行經營主體備案登記制及“企業擔保金”等第三方資金托管制度,并設立信息披露、風險防控標準,切實落實審查、登記和監管職能,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此外,還要完善征信體系,實行黑名單制度,實現信息共享,保證信息公開透明,做到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蛻舻闹闄,降低網貸平臺的經營風險。 (通訊員 楊長平 李瑩 記者 陳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