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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話題]征收“網絡紅包稅”需慎重

      稿件來源:經濟參考 發布時間:2015-08-10

          據報道,我國稅收部門可能引入監管新規,對個人接收企業發放的現金網絡紅包進行征稅,相關文件已下達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等單位。如果消息屬實,意味著網絡紅包征稅時代即將到來。

        對此,網友認為,對個人接收企業發放的互聯網紅包進行征稅,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在執行層面亟需出臺更加細化的標準。網友還表示,互聯網紅包只不過是當下企業創新營銷的一種手段,理應給予一定的鼓勵。征收網絡紅包稅應該情理兼顧,不可操之過急。

       

        征稅存在合理性

       

        據悉,此次征稅只針對企業派發給個人的現金網絡紅包,“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網友“楊國英觀察”表示,從企業營銷的角度,盡管網絡紅包的饋贈性質明顯,但其本質屬性仍是營銷推廣的手段之一,故而,對個人接收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進行征稅,存在一定合理性。

        網友“齊俊杰”認為,態度必須明確,企業發放紅包的支出項是要交稅的,而且要按個人所得稅代繳,這叫做稅法精神。不然,就會有企業拿紅包發工資,拿紅包結算貨款。

       

        執行層面需細化

       

        不少網友表示,企業發放的現金網絡紅包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誰來繳納?怎么繳納?這些實際操作層面的技術問題還需進一步的探討與細化。網友建議,有關部門應出臺與網絡紅包稅相關的實施細則,比如設定起征點。

        網友“馬丁馬小虎”舉例說,搶了0.6元紅包,按照稅率,應當依法繳納0.12元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繳納,且幾毛錢、幾塊錢都要征稅,其中的征稅成本要遠大于收益。

        網友“楊國英觀察”表示,無論“網絡紅包稅”是否在醞釀中,可能的征稅名目、成本都值得和需要充分考量,即便是為堵住偷稅漏洞計,也要避免對小額紅包的“誤傷”,這樣才能做到情與理兼顧。

        有網友認為,征收互聯網紅包稅,有兩個直接后果:第一,企業不再給消費者發紅包了,或者盡量少給消費者發紅包,消費者利益相應減少。第二,紅包營銷成本大幅提高,或成為不少小微企業難以承受之重。

        “雖然個稅本質上看是由收到紅包的用戶承擔,但實際效果肯定是發放紅包的企業負擔加重。”網友“采悟”表示,如果嚴格執行紅包的個稅政策,企業要增加25%的市場推廣費用;或者按照同樣的市場推廣預算,只能達到之前80%的活動效果。

        網友認為,在當前,更迫切的是考慮如何為企業減負,而不是增加稅負;ヂ摼W紅包只不過是當下企業創新營銷的一種手段,理應給予一定的寬容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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