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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讓“互聯網+”的知識產權裸奔

      稿件來源:國務院新聞辦 發布時間:2015-06-17

      人民視覺

        核心閱讀

        很多互聯網公司在發展初期,無視知識產權,野蠻生長,形成了網絡上對知識產權弱保護甚至不保護的商業環境。在行業的進一步發展中,法律如何在創新創意保護與信息互聯互通之中實現平衡?

        “互聯網+”把觸角伸向更多領域和層面的過程中,新的商業形態、商業模式、商業方法不斷涌現,而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也大量地進入互聯網。

        這預示著“互聯網+”新生態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已成為互聯網發展繞不開的坎兒。

        技術和觀念問題并存

        近幾年,搜狐、騰訊、阿里巴巴、百度等斥巨資在全球范圍購買版權,正在將自身打造成強大的正版內容提供商。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副主任彭波認為,我國門戶網站用極低成本獲得超額利潤,取得超常發展,這種景象只有在知識產權保護不完善的時候才會出現,而現在互聯網運營者已經形成了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核心競爭力的共識。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王遷認為,中國的網絡模式一直以免費和共享為主,這本身無可厚非,但同時需要注意在保護知識產權和鼓勵創新之間找到一個合理的區間。知識產權法律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他競爭者無償使用他人成果,為創新者提供了更好的發展前景和預期回報。事實上,知識產權制度正是在為保障創造提供激勵機制,促進整個網絡產業進入良性發展的狀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統計顯示,近年來網絡知識產權案件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的比重越來越大。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處成立4年來,辦理的網絡案件也逐年遞增,其中電商平臺出售侵害商標權、專利權的產品和公共平臺傳播盜版影視、音樂、文學作品兩類案件數量最多。

        廣聯達公司是國內建筑類軟件服務提供商,該公司法務總監趙淵告訴筆者,不法分子在電子商務平臺上銷售其公司軟件的破解程序,在整個過程中,這些人甚至從未見過上家。這給偵破案件帶來困難。

        王遷表示,現代技術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簡單易行、成本低廉,新技術催生的新模式也使得侵權影響力急劇加大,網絡虛擬世界監管和查證不易也是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難點。王遷認為,知識產權保護最終涉及的是觀念問題,由于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還很年輕,“很多人覺得賣盜版書是不合法的,但是在網上隨手發布別人的書就沒什么。”

        發展與保護的博弈

        去年6月,剛剛完成C輪1億美元融資的“今日頭條”被多家知名媒體起訴侵權,國家版權局介入調查。“今日頭條”作為新媒體平臺,其口號是“我們不生產新聞,我們是新聞的搬運工”。經調查確認,權利人投訴的部分新聞作品及相關圖片均由該網站存儲和傳播,而非鏈接跳轉方式,最終“今日頭條”被認定侵犯著作權人信息網絡傳播權,這也是去年以保護數字產權、規范網絡轉載為重點的“劍網行動2014”的成果之一。

        今年4月,國家版權局發布《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明確了互聯網媒體轉載已發表作品不適用報刊轉載法定許可,須經著作權人授權,且不得對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不過,在版權爭議發生后,截至去年9月15日,已有超過300家傳統媒體與“今日頭條”達成了正式的版權合作,新媒體合作數量超過5000家。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崔國斌就表示,很多互聯網公司在發展初期,無視知識產權而野蠻生長,直到其成為行業領頭羊時,才開始強調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但這過程中由無數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為這些公司的成功提供補貼的現狀是不公平的。

        避風港非法外之地

        2013年年底,百度影音受到行政處罰,隨后陸續停止了非合作站點的P2P技術服務。這項技術讓用戶既是下載者也是上傳者,因而很容易被網民拿來分享并沒有獲得版權的內容。

        在崔國斌看來,如今越來越多的網絡平臺被用來擴散作品、銷售專利技術、銷售受保護商標的產品,而當這些平臺變成社會信息交流的中心之后,其所承擔的社會角色也在發生變化。

        崔國斌認為,2006年中國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正式引入的避風港規則在今天的條件下應該更加慎重。

        避風港規則是指在網絡服務提供商不制作內容只提供空間服務時,被告知侵權后有刪除的義務,否則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不在該提供商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刪除,則不承擔侵權責任。

        “避風港規則不合理地降低了網絡服務商的注意義務,損害了網絡服務商預防第三方侵權的積極性,在我國為不少網絡服務提供者濫用已是事實。”崔國斌說,他寄希望于從法律上強化網絡服務商作為中間商的注意義務。

        不過,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依然認可避風港原則,但對其濫用進行了限制。王遷認為,對于不明知、不應知的內容不承擔責任,這與法律原則相符,但這并不意味著網絡服務提供商不必履行注意的義務。

        彎道超車的“倒適應”

        今年4月26日是第十五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當天曾出現一款以“互聯網+知識產權”為賣點的APP,據稱能夠幫助企業順暢完成商標注冊,獲取預警信息。“這當然是好事”,王遷說,“不過任何知識產權問題的解決最終也要回到現實中,依靠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司法和行政的協調,尤其是民事保護和刑事保護的協調。”

        王遷舉例,在涉及著作權法的民事案件中,網絡傳播不是發行行為,所以網上傳播盜版不侵犯發行權,只侵犯網絡傳播權。但在刑事方面,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網絡傳播行為卻被視為發行,網上傳播盜版等按照復制發行定罪。目前民事刑事標準不一,在民庭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可能在刑庭被認為是犯罪,亟待從立法上加以解決。

        騰訊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總監李萌就遇到過很現實的問題:游戲外掛案件究竟適用非法經營、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還是屬于侵犯著作權,各地做法不一。在文學、影視、動漫等內容保護領域,入罪標準問題也存在較大分歧。

        除了法律標準的問題,民事損害賠償力度不夠,也使法律作用受到限制。在崔國斌看來,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將網絡行業的發展放在優先的位置上,導致網絡侵權泛濫,導致一些網絡公司習慣了知識產權弱保護或不保護的商業環境,而網民的共享習慣無處不在。

        他表示:“這些都要依靠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增加對侵權者的懲戒力度,讓服務提供商和公眾都審慎對待自己所新獲得的能力。”

        北京郵電大學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曉表示,中國提出“互聯網+”是希望通過信息化的普及和應用實現“彎道超車”,但現實是我們的基礎設施、社會環境較網絡時代有所滯后,因此我們還處在一個需要不斷嘗試的“倒適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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